中国银行业在次贷危机中没有造成伤筋动骨之害,与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审慎持续的有效监管是分不开的。但对于日益走向国际化的中国银行业而言,深刻的思考与灵活的策略应对至关重要。 次贷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警示 首先,虚拟经济的增长要与实体经济的增长相一致。根据宏观经济学理论,一个经济体的实际增长率如果等于其潜在增长率,则为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。前者低于后者,是发展不足;高于后者,则是发展过度。近年来,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虚拟经济呈现出几何状增长,据国际清算银行(BIS)今年3月公布的调查结果,全球金融衍生品总值从2002年的100万亿美元已暴增到2007年末的516万亿美元,为同期全球GDP总额48万亿美元的10多倍,大家已经耳熟能详的CDO,在2000年的时候市场发行量非常小,到2006年,其规模就已经接近2万亿美元。可以说,依靠高杠杆率的过度融资发展起来的,复杂繁多且信息披露不足的金融产品,就如同建立在沙滩上的楼阁,只要海浪大一点,就必然坍塌。 我认为,就金融创新而言,其基本初衷应该在于提高经济效率,减少交易成本,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,而不应是通过复杂模型和假设计算的过度投机,甚至是赌博。 其次,借款人未来现金流仍然是评价还款能力的最重要标准。近年来,银行贷款出现了“重抵押、轻偿付”的倾向,更加注重贷款抵押物的价格,而对于借款人的现金流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。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,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。很多经营次级房贷的公司,在明知借款人无力还款的前提下,仍然敢于放款,其风险管理的逻辑就在于即使借款人不能还款,依然可以将房屋出售偿还贷款,不会形成损失。但他们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房价一定会永远上升的基础之上的。从2000年到2006年,美国房价大约上升了一倍,而根据美国劳工部的数据,同期美国工人平均工资仅上涨了23.7%,显然,这样的房价上涨是不可持续的。当房价下跌趋势开始,没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次级贷款就必然出现问题。从这点上来说,我们要求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坚持严格审查客户的收入真实性,坚持客户贷款的面签制度,并坚持“第二套”房贷的标准,是着眼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,采取的预防性措施,事实证明卓有成效。 第三,审慎的经营原则仍然应该坚持。金融衍生品是一把“双刃剑”,用得好能够有效地对冲风险,但稍有不慎,风险也会非常之大。次贷危机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CDO、CDS等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发行,最后已经“面目全非”,就算是发行者也不知道其基础资产源自何方。而且华尔街投行过去十几年的成功运作,造成了其对技术过分自信和风险管理的自负,当市场系统性风险突然放大时,这些昔日不可一世的巨人一夜之间就轰然倒下。因此,在风险管理问题上中国银行业机构需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,坚持良好的风险文化和审慎的经营原则。我们要认识到,无论风险技术多么高明,风险并不能被消灭,就算风险被一家机构转移了出去,如果整个系统都采取了同样的措施和手段,系统性风险反而会被放大。 次贷危机对银行业监管的思考 银监会成立5年以来,坚持“四四六”的监管理念,按照“准确分类——充足拨备——做实利润——资本充足率达标”的监管思路,对银行业实施“风险为本”的审慎监管。随着次贷危机的发展演变,更加强化了我们坚持走自己道路的信心,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思考。 我认为,最重要的是审慎监管的原则不可放弃。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,经济的周期性发展,提醒银行监管者不应忽视经济繁荣时期积聚的各种风险,要尽量减少“亲经济周期”效应的影响。同时,银行监管者在不断兴起的创新浪潮中,要关注复杂金融产品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,尤其是跨国界和跨市场的风险。因此,不但要强调在制度上、形式上的审慎监管,也同样要强调在思想上、实质上的审慎监管。银行监管者应根据BaselⅡ三大支柱中市场纪律的要求,提高市场透明度建设,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。同时,也需要加强监管队伍自身的建设,开发或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,培养专业化的监管队伍,提出更加精细化的监管要求,始终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为审慎监管的落脚点。 金融创新的步伐更不可停止。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进步发展的根本动力和不竭源泉。归根到底,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不强,关键还是在于对创新的认识不够深入,创新的手段比较单一,创新的范围不够广泛。因此,作为银行监管者,绝不能因为危机发生,就因噎废食,否定金融创新,停止创新脚步。我们应在科学合理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,继续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创新活动。同时,针对当前金融跨业交叉风险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,我们应进一步创新监管信息共享机制,实施监管部门检查合作机制,探索跨市场交易监管手段,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。 同时,危机救助的途径不可缺失。金融危机的发生,既有较为长远的根本原因,也有短期的触发因素。从银行监管当局来说,既需要研究建立长远的金融安全保障机制,也需要形成快速的危机反应和处理意识,通过有效的危机救助途径,及时介入干预,力求迅速恢复金融市场稳定,重塑投资者信心。目前,我们需要对金融机构破产保护、市场流动性注入、存款保证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,应从法律制度上为危机救助提供支持和保障,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理能力。(阎庆民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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