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解决目前道路客运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、野蛮揽客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,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,特通告如下:
一、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
(一)以哈尔滨至牡丹江、哈尔滨至佳木斯、哈尔滨至大庆、哈尔滨至长春四条客运线路为重点,集中打击无证经营的“黑车”,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活动。
(二)重点打击哈尔滨、牡丹江、佳木斯、大庆等中心城市客运站及火车站前的非法揽客、强行揽客等行为,维护站车秩序、维护城市“窗口”形象。
二、在专项治理整顿期间查处的无证经营车辆、违规经营车辆和违纪人员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:
(一)查扣的无证经营的“黑车”,按照《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收入,并追缴所欠国家各项税费(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非法经营收入和所欠国家税费准确数额的,非法经营收入和所欠国家税费自该车落籍之日算起,标准按同一路线的客运班车日平均收入和月平均缴费数额执行),处10000元罚款。
(二)查扣的无证经营的“黑车”,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处理,有关人员要对其以往的违法经营时间和事实展开深入调查,报省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处理。
(三)对站外揽客人员,按照交通部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处罚规定》)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处500元罚款,对屡教不改、严重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对站外揽客的客运车辆,按照《处罚规定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处1000元罚款。
(四)对倒卖客源的经营车辆,按照《处罚规定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处5000元罚款。
(五)对以合乘方式经营长途客运的出租汽车,按照《处罚规定》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处1000元罚款。
(六)对发售整车客票的客运站,按照《处罚规定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车次处3000元罚款,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;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降低站级处分。
(七)对拒不接受检查、采取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法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八)交通运管、公安干警、客运站、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执法犯法,与违法经营者勾结,通风报信,充当保护伞的,一经查实,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,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、广大乘客要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发现或误乘了违法经营车辆,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举报。
举报单位和电话:
省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
0451-822600780451-82260138
二○○三年十一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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